2006年4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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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此举在我省属首创,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遏制程序违法
桐检

  本报讯  由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尹某职务侵占案,4月14日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引人注目的是,桐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此案的两名民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据悉,此举在浙江省法院一审程序中尚属首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和尹某结伙,利用掌管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在购买公司机器设备时以虚报价款的方式,截留私吞设备差价款4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尹某就辩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曾对其刑讯逼供,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指供的情况下形成的。经公诉机关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尹某辩解的这一情况并不存在。为应对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再次翻供,公诉机关在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将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列为证人,建议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果然以此为由再次翻供。然而,在与侦查人员面对面的庭审质证下,尹某终于无从反驳。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被告人都会以在侦查阶段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企图推翻自已的有罪供述。为了反驳被告人的这一辩解,公诉机关会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以调取新的证据,这样,不仅延长了诉讼时间,而且也浪费了诉讼资源。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让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当面对质,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还能遏制侦查活动中的程序违法现象。 

  新闻助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9条规定,“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